福建传统家庭情况

(一)家庭组成及成员关系

  旧时福建的家庭结构,以具有完整性的系代家庭为主体,成员众多。户户都祈求“五代同堂”、“五世其昌”、“子孙满堂”、“阖家团聚”的家景,以示人丁兴旺,家族繁荣。在“多子多福”观念支配下,一些大家族人数往往有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民国时,永泰县鹤皋镇登高山“世科里”张正兄弟7人,老母在世,四代同堂,家人多时共36口,少时也有29口。霞浦福长村陈依强一家52口,五代同堂;永泰清凉乡古岸村张兴梓一家54人,五世同堂。三代共居的家庭更比比皆是,占了主导地位。

  受传统的封建礼教影响,家庭中家长(又称“家主”、“户主”、“当家人”)拥有最高权威,其他成员(即家属)处于从属与被支配的地位,关系很不平等。

  通常一家辈份最高的年长者,被尊为家长,如曾祖父、曾祖母、祖父、祖母为家长,父、母也有成为家长的可能,视家庭规模而定。三代同堂的以祖父为尊,仅有两代的则父亲为长。在典型的家长制度家庭中等级森严,家庭成员必须服从最长者,凡事要请示家长,征得同意后才能办。家长可以训斥、责罚家庭中任何触犯家规或冒犯他(她)的人。家长掌握一家的钱财、粮食,统一安排家庭成员的衣食用度,其他成员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家长在位,整个家庭形成一个统一体,所有成员都应住在一个家庭的屋檐下。其儿孙即便成了家一般也不分家。一个家庭的内外事务,如分房产、祭祖、打官司等均由家长出面或主持。甚至孙女出嫁,择孙女婿也应由家长首肯,孙女本人及其父母均无权作主。旧时常见的包办婚姻,便是家长制下的副产物。

  一些家族,虽有辈份高者,但已老迈不能视事,名义上仍尊其为家长,一般并无实权。而以能实际操持家务的长房长亲中的壮年人为家长。女性一般不为家长,若其夫早亡,子嗣尚幼且又无上辈男人者,也可行家长之责,直至子辈成人。然后,长子自然成为实际的家长。

  家庭一般成员除子女须听从家长训教外,还有兄弟中须听长兄的话,姐妹中须听长姊及兄弟的话,所谓“尊卑有序、男女有别”,不能越位。“长兄当父”、“长嫂为母”也是旧时农村的常规。永定俗云:“有爷听爷,无爷则叫大(大哥)”。家长去世后,其长子可承担家长的责任。

  一个大家庭中,往往有若干个“子家庭”。这种单一家庭,成员间关系也有定式,其家长更能体现父权和夫权的作用。古语所谓“父言如圣旨”、“父母为慈,儿女为孝”,即肯定了这类家庭中父权的权威性。至于夫权则体现得更为充分,旧式家庭分工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在广大农村,妇女的实际职责更为繁杂,她们除承担生儿育女的家庭职责外,还揽下了诸如“田头地尾”、“灶头锅尾”、“针头线尾”、“柴担水桶”、“推磨踏碓”和“洗洗浆浆”等一切杂务,一些地方的家庭主妇甚至连田间农活也悉数承包。惠安一带,男子外出营生者多,妇女皆下地干活。连城的庙前、新泉、朋口一带男子外出营生者多,妇女下地干活,男人若举锄担尿,便会遭人耻笑。虽然妇女如此能干,但在旧时夫妻关系中,“夫唱妇随”、“嫁夫随夫”、“一女不事二夫”等传统观念却注定她们终身的从属与陪衬地位。闽南一些地方,嫁出之女唯夫是尊,很少回娘家。就是在以“长住娘家”风俗著称的惠安,其后龙、山腰、南埔一带妇女也因各种限制长期不走娘家。于是,便有了“坐碓臼”之俗,即阔别娘家12年以上的妇女,回娘家必须带花生油1瓶、米筛1个,走到娘家门口或附近,见有碓臼,便戴米筛遮面蹲臼,表示歉疚忏悔。然后由娘家亲人出迎,把那瓶花生油顺碓臼周围由左而右流注一遍,口念“由你来,由你去”(“由”、“油”同音,意为从此可自由往来娘家)。




  旧时闽东一带,主妇在儿子未娶亲娭前是不能直接见客的,出来要用袖子遮颜,直到儿子娶媳妇后才不遮颜。古时,儿媳妇因是外家人入嫁,地位较卑下,最小的儿媳妇或童养媳更为人看不起,干的活计也最重。除要侍奉公婆,对其言听计从之外,还要善待姑、叔,尊敬其他长辈。礼仪森严的家庭,儿媳妇每天晨起要给公婆端洗脸水,每餐吃饭时只能坐桌角,为公、婆、姑、叔及丈夫盛饭。所以,永定人有“像小生婢(即小媳妇)那样可怜”的说法。妇女只有待儿女长成婚嫁后,地位才会有所改变,故俗谚称:“二十年媳妇熬成婆”。

  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更新,传统的家庭结构形式和生活方式渐被打破。如今,福建各地清代以前“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大家庭已很鲜见。民国以来“三代同堂”的典型家庭也逐渐减少。在城市及沿海发达地区,单一家庭的比例愈来愈大,取代了复合式大家庭的模式。根据惠安县崇武镇五峰村1986年的户口统计;当地计有833户,3695人,每户平均人口4.44人,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4.53人的户平均人相比,又有所下降。对该村家庭结构的抽样调查表明,由夫妻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夫妻型单一家庭所占比率高达76.65%,由父母与已婚子女组成的联合型复合家庭仅占23.35%。农村中单一家庭也逐渐占了主导地位。家庭观的变化还表现在一些“从妻居”(俗称“倒插门”)家庭的出现,这类家庭以城市为多,“从妻居”家庭,有利于解决婆媳关系难调的矛盾。

  同时,因崇尚男女平等,家庭成员间关系也有改善。“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家长制、一言堂现象渐渐改变,夫妻间的分工原则发生变化,双方共同劳动维持家庭生计。城市的双职工家庭,“主内”、“主外”之说已成历史,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都有改善。父母与子女间,只要子女成家立业,即可“另立门户”,两老凭自己意愿可以跟随子女安度晚年。在城镇,有两老与子女分开单独生活的现象。

  (二)家 产
  家产,俗称家财、家业、家当、家计、家私等。旧时封建礼教规定:家庭财产,不论地产、房产、钱物,都归属家长名下,家长握有支配权力。家属的全部收入也要上交家长,不允许有私产、私蓄(私房钱)。不经家长准许,任何人不能动用家产,更不能私自外借或赠予外人。

  传统的福建家庭中,关于家产的风俗,集中表现在财产继承方面,而这又多体现在分家的习俗上。
  分家,又称“移居”、“析产”、“析炊”、“分阁”、“分居”等。它发生在家庭子女中有2个兄弟以上的家庭中。家产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家长死后,将遗产分给子女,有子嗣者分给儿子,没儿的也分给女儿(但必须招婿入门),因“传男不传女”是财产继承的定规。古田旧谚“女子出门祠庙绝”,就反映这一观念。此类家产往往在家长未去世之前就要分割清楚,或由家长先立下遗嘱等凭据。二是有的家庭在儿子相继成婚后,家长把家产分成若干份,除留下自己的份额外,其余由若干个儿子分别继承。

  分家时,家长一般要请儿子的舅父或亲房叔伯等本族有威望的人(俗称“六亲”)来,做为析产的见证人和仲裁者(或称“中人”、“中间人”、“知见人”)。如果父母已故,分家产,则直接由舅父及家族长老主持。

  分家时须订契约,俗称“阄书”、“分单”、“分关书”,以防口说无凭,事后不认帐。晋江《安海施氏族谱》记载:“分家业,必令族房长均产业,定公阄,父母毋私所受,兄弟无专己有,违者罚金充祠,杜竞争也。”按阄书所立规定将家产分成若干份,其分配原则是“先亲子,后夫妻,再兄弟”。常见的是兄弟均分,也有的是长子、长孙分双份。多得的这一份闽北称“抽长”,莆田称“长子得”,尤溪称“居长份”。长子须是嫡出的,闽省民间普遍有“长子不出灶”之说,故闽西旧俗分产业时,长子要多分一间房,其他产业均分。长汀谚云:“长子不离灶,满子(幼子)得厕所”。永定俗谓:“长子不离居,满子厅下驱”。宁德一带是将老房分给长子,期望他能“守族”。一些地方长子分得厨房寓有承继本房产业之意。惠安一带长子得“大边”(即每幢房屋的左边)。至于长孙指第三代中嫡出的长男,民间也很看重。龙岩俗曰:“公婆疼长孙,父母疼尾囝”;泉州谚云:“大孙顶末子”,因此在析产时也往往多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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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阄书中,除有长子多得一份的特殊规定外,其内容包括土地、房屋、财产的分配及老人的赡养办法等,较完备者还规定对分家后家庭丧葬、喜庆等活动费用的开支办法,各房轮耕公用地的时间和办法等等。阄书最后要有立书人和从命人的签押(父母已逝者分公亲、立书人、代书人)。有几人参与分家就写几份阄书,每房各执一份,新分各户及“中人”、代书人都要在阄书上签字画押。
  
惠安县崇武镇五峰村蒋东兴保存有一张清代咸丰年间兄弟分家的“阄书”,全文如下:
  同立阄书人山企、山达、山辣。父亲土苔公娶母王孺人,生我兄弟三人,皆已婚娶成人。嗣后父母相继仙逝,我兄弟因念世情大势,合久必分。自昔张公艺九世同居,曾无永合;江洲陈七百家口,终亦必分。念我兄弟乘此无间,将祖父遗下田园厝宅,以及家私物件,爰请公亲搭配均分,神前拈阄为定。自分定以后,各人各照阄管业,不得纷争。内中有下落厅一间,未经分辖。南面下角间系是山企应份阄业,典在他人,因外出不在,山辣代为取赎。其厝破损,山辣将下落厅并下角间一并修理。迨山企妻子回家,要争此业,据公亲调处,将下落厅分作两间与山达、山企妻子居住;其下角厅分与山辣妻子居住。其一应取赎钱文及修理钱文,俱去不论,辣妻不得向达、企妻子取付钱文,企妻亦不得向辣妻子争执本厝。此系两愿,各无反悔,谨立阄书三纸,一律各执存。 福建文化
  计开山企之业:南面直头一间,下厅应南面一畔。下长寮应中央(长十五丈六尺,阔二丈三尺),碑仔园应东畔阔九尺半,下湖园应南畔阔二丈九尺半,石坂脚园应南畔扩一丈六尺,埔园应中段阔八尺。
  三份祖园应南段六丈。
  咸丰柒年七月 日
    公亲 乌帆叔、神生叔 
    立阄书人 山企 山达 山辣
    代书 琼林
    
    此外,按常规,分家时“出嗣、“过嗣”的抱养子,也享有一份财产,与嫡系兄弟无异。
  在莆仙一带,农村小家新建小灶后,娘家要给嫁出之女送各种物品,如锅勺、碗碟、箩筐、簸箕、面粉、大米等,既示庆贺,也作为新添家产。
  分家时,家产中的债权和债务部分都按一定比例分割,使各成员权利、义务分别合理负担并十分明确。对于老人的赡养,或在分家时保留部分家产作为赡养费,或规定分家后,各分阄者承担同等的赡养义务。有时长子会多负担些,故在分家时,长子分得的家产相应多些,债务则承担少些。与赡养相联系,一些地方分家之俗较为奇特。漳州一带旧时因家长年迈分家,将田地产分成若干份,家长自留一份,称为“公田”或“养赡田”。龙溪县二十五都林氏的一张分家契字,就明文规定:“一大坂田租四石为父养赡”。每年儿辈除耕种自家田地外,还要轮流到公田耕作,所获公田谷物作为赡养老人之资。家长死后,公田由各家轮流耕种,每年收获均分。若父母在世,分家一般是“分田不分宅”,因家宅难分,由家长居中,可缓解矛盾。家长死后,家宅一般被作为家庙或宗祠,同辈人不得居住。这在永泰县同安乡至今仍有所见。在闽北政和等地,分家时,现钞、金银等财产一般少分或不分,留给父母用,父母去世后,留给子孙或外甥等作“手尾”钱。


  1949年后,私人无田园、山林、土地的拥有权,只有使用权,房产也不含地基。因此,农村中虽仍存分家习俗,但分家手续自然简化。分家时,除请娘舅参加外,往往不请“中间人”,而由村干部出面参加。将粮食和财产在“阄书”上写明,若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也由村干部主持分割。写清从几月几日起另起炉灶吃饭。城镇居民多数因住房容不下大家庭,因此子女多自立门户。父母有与其中一子合户的,也有自己立户的。家产方面,非家长独揽;允许子女有“私房钱”,成婚之前亦然。
  现今福建各地对老人的赡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为合养。老人单独起灶,赡养费由几个儿子平均分担,按月交给老人;二为轮养。老人轮流到几个儿子家吃饭,或十天半月,或一年半载,由儿辈协商议定。在农村中,这种由兄弟依次轮流赡养的现象较普遍。三为专养。在彼此自愿的情况下,老人固定在一家生活,由一人单独承担赡养之责,其他儿子或按月交钱纳粮,或仅摊钱不摊粮,也有一次性给足赡养费的。此外,无男儿者也有靠女儿、女婿赡养的,即俗语所说的“有男靠男,无男靠女”。
  分家之外,其他家产的继承方式就是遗产继承。按照习俗,父母遗产由子嗣继承,女儿一般不参与,特别是房屋、家具。其他财物若父母遗嘱中指定给女儿的,儿子便不能阻止。城市中,遗产继承除民间协定外,主要按法律规定。

  (三)收 养
  旧称“出嗣”或“过嗣”,也称“过房”、“抱养”、“过继”、“出继”、“拨过房”等。被收养人称“嗣子”。自古有“闽人多养子”(清·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记》)之说。闽南、闽西一带此风尤盛。在福建,收养分养子和养女两种。养子可分如下几类:
  一是家中无子的收养户。古语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旧时婚后不育的家庭,为使“香火不绝”,免为人所耻笑,往往要收养儿子。在闽南,收养之子又分“过房子”和“螟蛉子”两种。所谓“过房子”是指收养同宗近族的子弟为养子,以继承香火。所谓“螟蛉子”是指收养外姓男孩为养子。在闽西,螟蛉子较少见,一般多从兄弟的儿子中“过继”,而不收养异姓,至于招夫养子,尤不相容。连城张氏家族的族规云:“无子者许立本宗应继之人,先继同父同祖所出,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可继,择立远房为嗣。”(连城《新泉张氏族谱》卷首《族规条款》)因此,“过继”之子多在近支侄辈中物色人选。如家中某子无嗣或本人夭折,则由父母指定其他儿子的某个孩子,过嗣给无嗣的那房。永定一带也有将女儿的儿子抱回家作为孙子的,俗称“外甥转家孙”。过嗣以后,一切称呼、礼仪、财产继承,甚至死后上宗谱,都要与过继后的父母相一致。漳州习俗,收养之子,孩子的生父母不得再来看望,收养方父母也不能对养子道明生身父母。在闽西永定等地,收养子称抱养人为“养爷(养父)”、“养娭养母)”。一些年老而无后代者,为防残年无依靠、无供养,也收养子,但通常为“螟蛉子”,年龄约在八九岁至十五六岁间。旧时这种收养往往是迫不得已,因为收养他姓,“错姓乱宗”是大不韪之举。漳州一带过去有年未老而收“壮夫”(年轻男子)为子,并为其娶亲,以承宗继嗣的。

  另一类为富裕家,已有子嗣,又收养他人之子,以显示身份高。民国时,厦门俗多养子。在永定县的高陂、坎市、抚市一带,一些富豪家已有数子仍要买儿子,以表示子孙旺,有地位。买外姓人为子,要将其改为己姓,并按家族辈份为其重新起名。在一些地方富家人抱养子或买养子还有功利的色彩。漳泉一带,有人即以养子为家丁斗勇之徒。《岛居三录》称:“漳、泉乞养异姓,非为承祉也,或以械斗,备作前驱,死伤听之。故殷实家乞之不仅一二人已矣。”(清·杨浚雪《岛居三录》卷5)厦门一带过去富家往往抱养数子,长大后令其泛海出洋为“过番客”,赚钱者要多置妻妾,以羁糜之,并用各种办法限制养子。如不让其与亲父母相认,不让其知道亲生父母。但对待这类养子与亲子无异。析产时,“虽胞侄不能争”。

  再有一类养子是亲邻相帮所收。一些家境稍好并有同情体恤之心的人,收养穷亲戚、穷朋友的子女或孤儿,与亲子一视同仁。连城、永定一带乡人,还有义务收养无人照顾的外甥或侄儿的习俗。

  旧时,“过嗣”、“出嗣”,族中人视为大事,往往要举行必要的立嗣仪式(俗称“做字”)。要请族长或叔伯等族中长者与出嗣人生父到场,喝过继嗣酒后,郑重立下“过嗣单”或“出嗣单”,由族长宣布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的身份。如收养者为“螟蛉子”,则在过继契上申明改姓更宗,纳其为收养人族中一员。宁德一带收养的“螟蛉子”,非经三戚六亲承认其改姓,不能进入家谱(养子在家谱中多以黑线或绿线标明,以示与亲子的区别)。清流县保北村俗不让养子入族。福州一带旧时也不许养子入宗姓祠堂;养子在家族中无甚权力,但其子的姓名可入祠堂,并为宗亲所认可。


  买来“过嗣”的养子,分家产时与亲子相同,也可得一份。连城张氏规定:“若立嗣之后,徐生子息,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连城《新泉张氏族谱》卷首《族规条款》)但在生父家则无权继承产业,除非离开养父家,返回生父处。在大田县,旧时对刚买来的养子,只算买了一半,当地人称之为“半子”。半子只能继承一半家产,但他在生父家也能继承家产。

  养子之俗相沿至今。
  旧时福建各地还有收养女之俗,以闽南、闽西为较常见,其中以收养“媳妇仔”最为普遍。
  所谓“媳妇仔”,是指收外姓人的女儿为养女。养女有的是预备将来作为自己儿子的媳妇,略同于童养媳。在同安一带,旧时不少人家“自幼抱养苗媳,及长始行合卺者,亦有送归女家择配亲近者,贫者大半如是,乡村尤甚。”(民国《同安县志》卷21《礼俗志》)。民国时期,各地史志均有抱养童养媳的记载。据统计,清末民初,福建有些地方如长汀、上杭以及安溪一带,童养媳在民间婚姻比例中占有1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30%左右,媳妇仔与一般养女的区别在于,多是养父以低价买来的。俗信这样既可“省一注钱”,又会生男孩。《问俗录》中说得更清楚,称抱养人家“可以济婚礼之穷,窭人抚女,七八年能为人妇,为人母,无嫁娶之艰,有妇子之乐。”(陈盛韶《问俗录》卷4《诏安县记》)因此,比一般养女更经济。闽南一带,媳妇仔幼时乞养的方法是:收养家先看养女的“八字”,经过“送定”(送“捾颌钱”,将钱币穿在红线上挂到养女颈部)及赠款,或再送礼品如猪脚、面线、大饼等,由生家添附养女的衣着等物,便可收养。媳妇仔因地位卑下,往往倍受虐待和奴役,长大后又要受自家“男人”的歧视和厌恶,终生独守空闺者大有人在。

  过去闽南一带收养养女还有其他原因:
  ①以与翁姑(即“公婆”)和谐相处并匹配儿子为目的者:一些家境虽非贫寒人家,因担心“大娶”的媳妇不能与翁姑和谐,故预先抱养他人女孩,俟其长大后,匹配亲子。
  ②以承继或慰藉为目的者:结婚多年未有子女者,往往先抱养一他人女孩,命名“招治”(闽南语“招治”与“招弟”音同,希望能兆生男孩),此类养女可称“准女儿”,待遇与亲生子女相同。
  ③以奴役为目的者:认为雇女佣恐不可靠,故收养他人女孩以供役使。此类养女,实为奴婢,与亲生子女待遇不同。
  ④以牟利为目的者:一些歹徒或“鸨母”,旧时多藉收养少女储作娼妓,或辗转押卖以牟利。
  上述4类中,较常见的是以奴役为目的的养女,闽南俗称“查某囡”。这类养女又分两种,一种是“卖断”的,养女完全属养家,与生父母断绝关系。另一种是“不卖断”,与生父母关系犹在,虽身属养家,若干年后仍可回探生父母及兄弟姐妹。
  旧时有人将自己女儿卖为养女的原因一般是:①家中女孩多,出让给亲友借以增进友情。“招治”的养女多属此类。②儿女太多,自家生活贫困,无力抚养。③寡妇之女或少女的私生女。④出于迷信,如某女孩诞生时父母梦见不祥之兆或听信僧道卜占者等的危言而出让女儿。
  旧时的收养陋俗今已少见,代之以一些无子女夫妇的正常收养,或男或女悉由收养人喜好而定,虐待养子女的现象也已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


  (四)家教与家规
  旧时封建礼制下的家教、家规是家族长辈对晚辈子孙进行教育和制约所形成的习俗条例,它以封建伦理道德和传统积习为依据,往往成为家长推行思想专制和家事上个人独裁的有力工具。

  传统家教家规包括育德、育才、育美等内容。其核心是育德。一些家族的“家训”和“家范”,贯彻封建的“忠、孝、节、义”的伦理纲常。旧时闽人的思想和行为规范受理学的影响很深。许多人家还将《朱子家训》抄录堂上,以教训和规范子女的行为。清初朱柏庐的《治家格言》(《即朱子家训》),较全面地概括了封建家教的基本内容。兹录全文如下:
  “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要内外整洁;既昏便息,关锁门户,必亲自检点。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自奉必须俭约,宴客切勿流连。器具质而洁,瓦缶胜金玉;饮食约而精,园蔬愈珍馐。勿营华屋,勿谋良田。三姑六婆实淫盗之媒,婢美妾娇非闺房之福。僮仆勿用俊美,妻妾切忌艳妆。祖宗虽远,祭祀不可不诚;子孙虽愚,经书不可不读。居身务期质朴,训子要有义方。勿贪意外之财,勿饮过量之酒。与肩挑贸易勿占便宜,见贫苦亲邻须加温恤。刻薄成家,理无久享;伦常乖舛,立见消亡。兄弟叔侄需分多润寡,长幼内外宜法肃辞严。听妇言乖骨肉,岂是丈夫;重资财薄父母,不成人子。嫁女择佳婿,勿索重聘;娶媳求淑女,勿计厚奁。见富贵而生谄容者最可耻,遇贫穷而作骄态者贱莫甚。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处世戒多言,言多必失。勿恃势力而凌逼孤寡,毋贪口腹而恣杀生禽。乖僻自是,悔误必多;颓惰自甘,家道难成。狎昵恶少,久必受其累;屈志老成,急则可相依。轻听发言,安知非人之谮诉,当忍耐三思;因事相争,焉知我之不是?需平心暗想。施惠无念,受恩莫忘。凡事当留余地,得意不宜再往。人有喜庆不可生妒忌心,人有祸患不可生欣幸心。善欲人见不是真善,恶恐人知便是大恶。见色而起淫心,报在妻女;匿怨而用暗箭,祸延子孙。家门和顺,虽饔飨不继,亦有余欢;国课早完,即囊橐无余,自得其乐。读书志在圣贤,为官心存君国。安分守命,顺时听天。为人若此,庶乎近焉?”。

  清代的《退庵随笔》曾记闽人周栎园《书影》,载有周氏先代观宅的家训家规40则。内中家政训言尽是“忠孝节义”的内容,虽拉杂无序,却较全面地反映了清代士大夫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作者称可“防嫌于微,杜祸于渐,外施家政,内端女范,长幼式训,上下咸宜。”处处体现书香人家长辈苦心孤诣的训诫。
  民间更多的是通过讲故事、忆往事及家长身教引导子女树立以勤劳、勇敢、诚实、善良为荣,以懒惰、怯懦、撒谎、作恶为耻的思想品德。“二十四孝”的故事就常被作为规范家人的民间德育教材。石狮市蚶江村村头至今还有一壁彩绘,活画出“二十四孝”故事,纳为村民家教的内容。与家教相辅,旧时家规大多较为严苛。如霞浦的崇儒、溪西等地,一些家族对做贼偷物、败坏门风者规定要逐出家门。

  传统家教和家规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育才。书香世家除推崇朱熹的“忠孝持家远”外,还宣扬“读书处世长”的家风。各地史志对育才家教多有记载。由于“立学”为传统家风之本,一些家族对子弟的教育培养不遗余力,并强行灌输传统的伦理教化。福州云程林氏家族在其《家范》中对立学育才定得相当具体,如在德育方面强调:“凡子孙之冠,须于十五岁以下,先令讲说经书,使略知为人子、为人臣、为人弟、成人之道,方许依礼举行,毋徒饰虚文,而不求实义。”在劝学方面要求:“子孙四岁以上,令观察祭礼学礼;七岁以上令入小学,讲《孝经》、《四书》”;十五岁以上令入大学,习书史经传,必之孝、悌、忠、信为主,期闻大道。其二十以上不通一经大义,业无所就者,令习理家事,练达世故,治农理财,专务一业,以为仰事俯育之资。”

  有的家族望子成龙心切,还于大宅堂厅上镌铭“劝学”的家训。永泰同安乡同安村张姓人家大厝的堂屋两厢,至今还悬挂用木匾镌刻的十六块“家训碑”,上载有关劝学的内容。碑文尽列朱熹、杨时、陆象山、薛敬轩及张氏先贤的劝学文论,引导子弟勉力勤读,兼有德才。并以“听时顺天,受分安命”,“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入则笃行,出则友贤”为行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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